為進一步完善東莞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環境保護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機制。近日,經東莞市委、市政府同意,東莞市修訂并印發實施新的《東莞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
一是進一步明確考核對象。《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市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考核工作。適用于各園區、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和市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同志的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二是分4個等次進行考核。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4個等次。考核分值為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且排名前10位的,考核結果為優秀;考核分值為90分以上且排名第10位之后,以及考核分值為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良好;考核分值為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合格;考核分值為6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是把考核結果作為重要評價依據。《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納入該年度東莞市園區、鎮(街道)領導班子工作考評。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園區、鎮(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在國家和省、市的環境保護評先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或者考慮。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園區、鎮(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約談該園區、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并撤銷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
四是實行“一票否決”。《考核辦法》明確,存在“①本行政區域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以上特大突發環境事件;②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問題引發重大及以上群體性事件;③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黨委、政府或者部門領導干部不當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或者發生2起以上國家或者省、市查處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及格。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