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的通知》,東莞市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
1.豁免部分項目環評手續辦理
繼續落實好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56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環函〔2020〕58號)有關疫情防控期間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環評應急服務保障政策和要求。對臨時性的上述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或先開工后補辦手續。
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制銜接,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關系民生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相關行業,以及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業等10大類30小類行業的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豁免管理試點范圍(見附件1),豁免環評手續辦理,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環保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列入《名錄》項目的日常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建設單位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措施,切實減輕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確保項目依法合規,并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清單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并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
2.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
在實施《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試點范圍,將《名錄》中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工程建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制造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等17大類44個小類行業的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見附件2),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與《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中的適用范圍同時有效。生豬養殖項目試點工作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1年底,其余項目試點工作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并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
3.規范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工作
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的建設項目,須滿足以下要求:1、建設項目選址不涉及環境敏感區;2、《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中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序號2糧食及飼料加工至序號33儀器表制造,合計32個項目類別)選址在通過規劃環評的工業集聚區內;3、畜禽養殖業項目應符合《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等相關規劃;4、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使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自主選擇采取常規審批流程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選擇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的,按程序辦理,通過審批后接受相應檢查監管。對不符合上述要求而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辦理的建設項目,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無效,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編制單位以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理處罰,實施失信記分。
關于統籌做好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優化環評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生態環境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的通知》,現就統籌做好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優化環評管理服務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
(一)豁免部分項目環評手續辦理
繼續落實好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56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粵環函〔2020〕58號)有關疫情防控期間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環評應急服務保障政策和要求。對臨時性的上述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或先開工后補辦手續。
加強環評與排污許可制銜接,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關系民生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相關行業,以及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業等10大類30小類行業的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豁免管理試點范圍(見附件1),豁免環評手續辦理,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環保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列入《名錄》項目的日常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建設單位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措施,切實減輕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確保項目依法合規,并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清單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并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
(二)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
在實施《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試點范圍,將《名錄》中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工程建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制造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等17大類44個小類行業的項目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見附件2),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與《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第二版)》中的適用范圍同時有效。生豬養殖項目試點工作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1年底,其余項目試點工作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并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
(三)規范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工作
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的建設項目,須滿足以下要求:1、建設項目選址不涉及環境敏感區;2、《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中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序號2糧食及飼料加工至序號33儀器表制造,合計32個項目類別)選址在通過規劃環評的工業集聚區內;3、畜禽養殖業項目應符合《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等相關規劃;4、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使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自主選擇采取常規審批流程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選擇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的,按程序辦理,通過審批后接受相應檢查監管。對不符合上述要求而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辦理的建設項目,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無效,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編制單位以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理處罰,實施失信記分。
二、強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服務
(四)做好重大項目建設環評審批服務
主動靠前服務,積極指導建設單位優化項目選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廢水、廢氣和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切實保障及早落地實施。建立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服務臺賬管理制度,采取拉條掛賬方式,制定明確的重大項目年度工作節點,實行“局領導包干、科(股)室分工負責”的工作專班機制,全面及時掌握重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工作進展情況,全程指導服務和督辦檢查項目報批過程,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報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五)實施環評審批事項辦理“零跑動”
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納入“不見面審批”事項清單,實行網上辦理,開啟“不見面”收發件模式,提供雙向寄遞辦事服務,主動通過微信公眾號、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辦事流程和辦事咨詢電話等信息,配備業務人員提供業務咨詢和指導,由“最多跑一次”改為“零跑動”,最大限度做到“零跑動、免接觸、不見面”審批。
(六)創新技術評估工作方式
對需要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疫情防控期間,不再組織有關單位、部門、專家等進行現場踏勘和集中召開評審會,可采取視頻錄像、現場照片、視頻會議、專家函審等方式,并確保評估質量,提高評估效率。
(七)壓縮審批時限
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加急辦理生態環境環評審批手續,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報告書由法定的60日縮短到15個工作日,報告表由法定的30日縮短到15個工作日,告知承諾制流程項目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完成。
三、其他要求
(八)統籌做好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環評管理服務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務必要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九)適時將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情況和項目清單(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建設地點、開工時間、審批時間、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等)進行總結,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行之有效、廣泛認可的措施,固化形成長效機制。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3月27日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