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東莞市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促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市場公開、公正和有序競爭,根據省、市關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環保局聯合東莞市財政局制定了《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進一步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保障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開展,維護有償使用和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務服務水平。
一、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規則》所稱的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排污單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標,并按規定繳納有償使用費的行為。排污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納入試點的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適時逐步過渡到有償使用。無償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指標的,應當按照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征收補繳排污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納入試點范圍的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改、擴建項目原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噸的項目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二、明確排污權交易程序。排污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排污權交易主體為出讓方和受讓方,出讓方指擁有排污權政府儲備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合法擁有可出讓排污指標的單位;受讓方指對排污指標進行回購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納入試點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為達到總量控制要求的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程序包括出讓委托、信息披露、意向受讓登記、確定交易方式、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價款結算等。
三、豐富排污權交易方式。排污權交易方式包括電子競價和協商轉讓方式。經公開征集,如產生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意向受讓總量大于出讓量,則交易方式確定為電子競價;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或有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但意向受讓總量等于或小于出讓量,則交易方式確定為協商轉讓。
《規則》還明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維護交易系統,受理全市范圍內排污權出讓、受讓等排污權交易業務,為排污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服務,在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市場交易,排污權交易不收取排污權交易服務費用。切實推進提升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務服務水平。
來源:東莞市環境保護局